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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深圳湾海关关于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84号

  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沙井共和第三工业区H区榜首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大兴二路同殷实工业园区雪华铃家电电器有限公司A栋榜首层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2021年08月20日,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托付司机驾驭车辆粤 ZSR82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编号:362)及《内地海 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76)向海关申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 方法进口货品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品报 关单》(编号:362)榜首项申报塑胶注模/钢铁制1套,实践为旧塑胶注模/钢 铁制1套。旧塑胶注模/钢铁制为法定查验进口商品,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 公司未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共和精英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 条榜首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深圳湾海关案子/头绪移送表》、《 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托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企业诱饵陈述、查询笔录和其它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决议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 》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 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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