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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私行外发加工保税货品违规案的处分决议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4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私行外发加工保税货品违规案的处分决议。

  2017年5月27日、2017年9月16日,当事人私行将C号加工交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冻哈鱼66859.1千克外发至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来加工,未按规则向海关存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500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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