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废气直排,7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从事塑料标牌制品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切料机、粉碎机、拌料机等,建有1套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7月2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楼车间9台注塑机正在注塑作业,但因注塑车间的部分废气收集管道破损被拆除,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7月2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现场拍摄了照片等影像资料。7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并之所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及7月20日废气处理设施有在运行中,但注塑车间的部分废气收集管道破损被拆除,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等违法事实。
7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告知拒不改正的后果。9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好影响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